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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操作,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 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及教育部、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自考办)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照本规定提 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及在籍考生改报其它专业者;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退学生、肄业生;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免考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条件者。 
第三条 
考生申请免考的基本原则: 
1.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其内容相同。下同)、要求(可以从学分及学时等方面判断:1学分相当于18学时,下同)不低于所报 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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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总共:489条评论
GRL***G    2020/12/1 16: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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